滬海大學〔2017〕187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校校風校紀建設,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促進學生的全面發展,培養社會主義建設合格人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校園秩序管理若幹規定》《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以及國家和上海市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校實際,特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學生違紀行為是指學生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以及違反學校各項管理製度的行為👶🏽。
第三條 對違紀學生的處理,學校堅持重在思想教育、積極疏導和思想教育與紀律處分相結合的原則🎉。對於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學生,則須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但不影響本條例規定的實施🧑🤝🧑。
第二章 處分的種類和運用
第四條 學生違紀,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下列之一的紀律處分💇🏿♀️:
(1)警告;(2)嚴重警告👩🏼🦱🤾🏻♂️;(3)記過👷♀️;(4)留校察看;(5)開除學籍🌁。
第五條 除開除學籍處分外其他處分期限一般設置為6到12個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期限一般設置為6個月💼,留校察看處分期限一般設置為12個月,處分期限自發文之日起算。如在留校察看期間有違紀行為且受嚴重警告或嚴重警告以上處分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六條 學校在對學生作出處理決定前,需告知學生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學生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聽取學生的陳述和申辯🧯。
學校對學生作出開除學籍處分👼,由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由學校發給學習證明。學生按學校規定期限離校,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酌情從輕處分:
(一)主動承認錯誤並及時改正者;
(二)舉報他人違紀行為,查證屬實者;
(三)有其他立功表現者↩️;
(四)其他可從輕處分的情形👩🏼🎨。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以其主要錯誤為處分依據外應加重處分:
(一)一年之內曾受過學校紀律處分或同時違反兩種或兩種以上校紀校規者;
(二)對檢舉人、證人及有關人員進行威脅、打擊報復者;
(三)違紀調查處理過程中隱瞞重大事實👨🏿⚖️,或作偽證🧝🏽♀️,或與他人訂立攻守同盟者⚅;
(四)脅迫、誘騙和教唆他人違紀者🤾🏿♂️;
(五)違紀群體為首者;
(六)勾結校內外人員作案者;
(七)持械打架🦹🏿♂️🕢、鬥毆者;
(八)對違紀行為認識不足且態度蠻橫者;
(九)有其他嚴重情節者🙎🏼。
第三章 違紀行為和處分
第九條 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學生有組織或參加擾亂社會正常秩序活動🚶♂️🐸,散布反動言論,混淆視聽、製造混亂,從事破壞安定團結活動行為者𓀓,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及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十條 有下列侵犯公私財物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一) 故意損壞公私財物🚼、教育設備,除按有關規定處以經濟賠償外,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警告以上處分🦕;
(二) 偷竊、騙取公私財物,參照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給予相應處分;
(三) 偷竊未遂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警告以上處分;
(四) 冒領他人財物或將他人遺忘物品占為己有者⏮,參照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視數額、手段、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警告以上處分🤓;
(五) 對館藏圖書以舊換新🌘、撕頁,或偷用他人證件借書🧑🏻🔧、偷書者,給予警告或警告以上處分→;
(六) 弄虛作假🐰🍚,騙取學校獎學金、國家助學貸款、國家獎學金😔、困難補助、公費醫療者,一經發現,除退回所獲錢款外,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或記過以上處分🧍🏻;
(七) 其他侵占公私財物行為,經教育不改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一條 有下列妨害校園公共安全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一) 在學生宿舍內或其它建築內故意向窗外亂扔物品危及他人安全者🧑🏻🔬,給予嚴重警告或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二) 在學校禁煙區域抽煙的,經教育不改者,根據情況給予警告或警告以上處分;
(三)其他妨害校內公共安全行為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警告以上處分;
(四)違反《摩臣5平台校園治安秩序管理規定》者,視情節嚴重🛐,給予警告或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二條 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權利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一) 挑起事端🔐,雖未動手打人,但造成後果嚴重者⚂,或參與打架未傷他人者,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或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二) 蓄意報復🍣,泄私憤,挑起鬥毆事件,或動手打人,致傷他人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或記過以上處分🙋🏿;
(三) 以“勸架”為名,偏袒一方,促使毆打事件發展者,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或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四)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警告以上處分;
(五) 隱匿、毀壞或私自開拆他人郵件、郵包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警告以上處分;
(六) 寫恐嚇信🪜、打恐嚇電話,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威脅他人安全🧓🏻、幹擾他人正常生活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警告以上處分;
(七) 侮辱教師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或記過以上處分🕛;毆打教師者,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八) 其他侵犯他人人身權利行為者𓀘,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三條 有下列妨害校園管理秩序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警告以上處分🕵🏽♀️:
(一) 進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動不聽勸阻者;
(二) 違反相關規定🛠,進行宗教宣傳不聽勸阻者;
(三) 私自成立各種非法組織者;
(四) 違反學生社團管理的有關規定,未經批準組織成立學生社團、開展活動👐、出版刊物,或冒用合法學生社團的名義開展活動的組織者🥣;
(五) 違反學校學生證件使用管理規定✪,或私自塗改🧑🏽⚖️、偽造學生證、圖書證7️⃣、考試證及其他證件者;
(六) 偽造教師簽名,塗改偽造成績單及各種證書、證明者🙎🏽♂️;
(七) 違反學校勤工助學管理規定者🚵♂️🏃🏻♀️➡️;
(八) 從事傳銷活動😜,或未經學校批準在校內從事各類營利性活動者🧘🏻;
(九) 其他妨害校園管理秩序行為,經教育不改者👩🏼🏫。
第十四條 違反學校集體宿舍管理規定🧚🏼♀️,視情節輕重,除按有關規定進行經濟賠償外,有下列情況之一者,還應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一) 擅自留宿他人🧕🏽,轉讓或出租床位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警告以上處分👉🏻;
(二) 留宿異性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或記過以上處分;
(三) 未經學校同意,擅自在外租房住宿或夜不歸宿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警告以上處分。經教育不改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四) 在規定的休息時間內或宿舍熄燈後,在宿舍樓內因高聲喧嘩、起哄吵鬧、及其他影響他人休息的行為,且不聽勸阻或屢教不改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𓀕;帶頭起哄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或記過以上處分;
(五) 違反《摩臣5平台學生社區(宿舍)管理條例》相關規定者,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警告以上處分🚴🏽♂️;
(六) 宿舍內發生違紀行為,宿舍成員不加製止或知情不報者,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或警告以上處分;
(七) 其他違反學生宿舍管理規定的行為🚠,經教育不改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五條 有下列違反社會公德行為者,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一) 在校園內公共場合男女同學交往不當,違反公序良俗,有損校園文明的👩🦯➡️,經教育不改者🧑🏿🎤,給予警告或警告以上處分;
(二) 其他違反社會公德行為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六條 學生上課、實驗🤸🏿、實習、設計、勞動、軍訓、早鍛煉🙌🏻🏃🏻♂️、晚點名🐘、政治活動和參加會議實行考勤💱,因故不能參加者,必須按規定請假。凡無故缺席,請假未獲準或請假逾期未獲批準續假者⚉、擅自離校者,均以曠課論處,經教育不改者🥓🌺,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一) 一學期內累計曠課學時數(早鍛煉🧑🏼💻、晚點名每次以1學時計,遲到或早退3次以1學時計🧗♀️,學校規定必須參加的思想教育等活動按實際學時計算)達到🐔💘:
1. 10~19學時,給予警告處分👞;
2. 20~29學時,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3. 30~39學時🧑🎄,給予記過處分;
4. 40~49學時,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5. 超過50學時,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同一學期因曠課再次受處分者🚶,曠課課時數累加計算。
(二) 其他擾亂課堂教學秩序行為🟦,不聽任課教師或管理人員教育、管理者,給予警告或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七條 學生違反考場紀律及考試、考查作弊者的處理按照《摩臣5平台考試考務工作管理規則》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學生在校期間,學位論文、公開發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襲、篡改🐠、偽造等學術不端行為,情節嚴重者🙍♀️💻,或代寫論文🛟、買賣論文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有其他嚴重失信行為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警告以上的處分🚗。
第十九條 犯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一) 在校內參與賭博者,給予記過或記過以上處分;經教育不改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情節嚴重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 提供賭博器具或為他人賭博提供方便者,給予記過或記過以上處分;
(三) 賭博為首者🙇♂️,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或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二十條 利用計算機信息網絡↗️,進行違紀行為者,給予以下處分🦸🏻♀️👋🏼:
(一) 利用計算機信息網絡製作、故意輸入、傳播計算機病毒,危害計算機系統和網絡系統安全並造成後果者👖,視其嚴重程度,給予記過或記過以上處分🌀;
(二) 盜取、刪除或破壞他人相關資訊📮,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或嚴重警告以上的處分,如造成經濟損失⚉,須賠償有關經濟損失👰♂️;
(三)利用計算機信息網絡、電話以及其他通訊工具傳播淫穢信息的👷🏿,給予記過或記過以上處分。
(四)有其他違反國家和學校計算機網絡管理規定的行為,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一條 因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被司法機關或公安機關依法處理的💻,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以下相應處分🙌🏼👵🏼:
(一) 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經司法機關或公安機關決定,被免予刑事處罰或免除處罰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性質惡劣或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 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被判處管製、拘役、有期徒刑及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者,或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並被宣告緩刑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被公安機關作出不予處罰決定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四)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被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或單處罰款者👩🏻🦽➡️,給予記過處分;
(五)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被公安機關處以行政拘留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性質惡劣或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二條 凡受到紀律處分者,另附加給予下列處理:
(一)受處分當學年不得參加獎學金及各類榮譽稱號的評定;
(二)受開除學籍處分者📼,如有銀行助學貸款的,一律停發助學貸款,並限期歸還全部貸款。
第四章 對違紀行為的處理決定與執行
第二十三條 學校對學生作出處分,出具處分決定書👧,直接送達本人🐩,如無法直接送達的,可以郵寄送達或者公告送達🚴🏻♀️。對學生作出開除學籍處分決定的👰🏿♂️,報上海市教育委員會備案。
第二十四條 學生對學校作出的對其本人的處分有異議的⬆️,可根據《摩臣5平台學生申訴處理暫行辦法》提出申訴。
第五章 處分解除
第二十五條 除開除學籍處分外,學生受處分後🗳,能深刻認識錯誤,表現良好者,予以解除處分。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酌情縮短處分期限,處分最短期限為6個月:
(一)有突出良好表現者🧔🏽♀️;
(二)有其他立功表現者🔺。
第二十七條 解除處分:
(一)在處分期限內,如無違紀違規行為,處分期滿後,自動解除。
(二)處分期滿六個月後可申請提前解除,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摩臣5以簽報形式將擬處理意見報學生處審批。
第二十八條 對學生的處理、處分及解除處分材料,學校將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解除處分後👂🏼,學生獲得表彰🤲🏿🥡、獎勵及其他權益🕊,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校全日製研究生🧑🏼🤝🧑🏼、本科生。
第三十條 2017年9月1日前學生所受處分且未解除的,參照本條例有關處分期限和解除處分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摩臣5平台學生違紀處分條例》(滬海大學字[2009]168號)同時廢止🙅🏿♂️。本條例由摩臣5平台學生處負責解釋♡。